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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学徒制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18 08:38     浏览次数:743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采取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工学交替的方式组织学徒培训,全面应用基于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企业应承担学徒培训的主要职责,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培训机构应当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强化学徒的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学分管理等方式,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企业和培训机构可以结合生产和学徒生活实际,应用“互联网+”远程培训等模式。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期内完成学徒的全部培训任务,并合理分配各年度的培训任务比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备案的培训方案组织备案学徒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各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要及时报告反馈学徒培训动态;对学徒离职的,应于学徒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将离职情况报告至备案区人力资源部门。企业应当将学徒按不同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单独编班,不得混编。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学徒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区人力资源部门检查监督,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为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发放带徒津贴。

企业向合作培训机构支付的学徒培训费用,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自主评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

企业负责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结业(毕业)考核;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企业自主组织开展结业(毕业)考核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派员监督,并指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评价规范。考核合格的学徒,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颁发学徒培训合格证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确定证书样式和编码,并生成电子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学徒,可以在1年内参加1次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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